本案裁判结果为,被告江西新百伦领跑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广州新百伦领跑鞋业有限公司立即停止涉案擅自使用原告新百伦公司New Balance运动鞋商品特有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万元及因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10万元等。
近日,天眼查App显示,新百伦贸易(中国)有限公司与广州新百伦领跑鞋业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公开,案号(2017)京0101民初22687号,审理法院为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该判决书显示,原告新百伦公司诉称:
“新百伦”亦系原告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知名商品是指所有带有“New Balance”商标的运动鞋,2006年新平衡公司将上述特有名称权及特有装潢权许可原告享有。
被告广州新百伦公司、江西新百伦领跑公司、广州新百伦领跑公司共同生产、销售与原告特有名称“新百伦”及特有装潢“N”字母构成相同、近似的产品等,误导了消费者,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法院查明后认为:
现被告新百伦领跑涉案产品及微信公众号展示的鞋产品上使用的“N”标识与New Balance运动鞋两侧使用的大写粗体“N”字母在字形形态等基本一致,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构成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本案裁判结果为:
被告江西新百伦领跑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广州新百伦领跑鞋业有限公司立即停止涉案擅自使用原告新百伦公司New Balance运动鞋商品特有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万元及因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10万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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